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林達傑律師 林宇文律師 友善列印 【判決主文】 戊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,累犯,處有期徒刑 貳年陸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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